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竺满浩与樊甦、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满浩,樊甦,梅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3212号原告竺满浩,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奉化市。被告樊甦,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梅宇,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满浩诉被告樊甦、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竺满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魏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