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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崔汉龙与陈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汉龙,陈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崔汉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陈立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381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崔汉龙与被执行人陈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立军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四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威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