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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唐国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唐国斌,深圳市易力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70室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104021。被执行人:唐国斌,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易力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七十九区宝民二路荣华楼14-16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47924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易力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唐国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易力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唐国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易力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唐国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谢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