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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诉胡顺中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胡顺中,张秀香,胡尊晓,胡顺艳,胡尊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939号原告: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被告:胡顺中。被告:张秀香。被告:胡尊晓。被告:胡顺艳。被告:胡尊尧。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与胡顺中、张秀香、胡尊晓、胡顺艳、胡尊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