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人邹振明与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邹振明,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人邹振明,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88-19号,组织机构代码31650150-6。法定代表人郑祖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邹振明与被执行人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503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向邹振明支付工资99962元以及垫付的水、电、气、电梯费宽带费5117元,以上费用共计105079元。因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邹振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邹振明支付工资99962元、垫付的水、电、气、电梯费宽带费5117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1500元,以上合计1065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57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