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欧阳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欧阳祖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欧阳祖松,欧阳祖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5606号原告:欧阳银女,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珍,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怡,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谢泽伟。被告:欧阳祖松,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欧阳祖朋,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欧阳银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顺德分公司”)、欧阳祖松、欧阳祖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南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祖松、欧阳祖朋、人保顺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银女的诉讼请求:1.被告欧阳祖松、欧阳祖朋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33991.22元(详见附表);2.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书面辩称,1.肇事车辆粤X×××××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2.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有异议,具体详见附表;3.答辩人不同意支付诉讼费。4.答辩人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欧阳祖松在庭后辩称,1.肇事车辆粤X×××××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均无异议;3.肇事车辆粤X×××××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是欧阳祖朋,事发时被告欧阳祖松是征得被告欧阳祖朋同意借用车辆使用;4.事故后,被告欧阳祖松垫付了医疗费33793.79元及护理费11520元。被告欧阳祖朋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10时27分,被告欧阳祖松驾驶粤X×××××轻型普通货车自西向北方向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均安镇仓门路口时,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欧阳祖松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故后,原告被送往顺德均安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1月16日出院,住院65天,产生住院费43793.79元及护理费11520元;出院医嘱: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加强营养,休息三个月,定期复诊,二期手术拆除内固定约需医疗费8000元。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欧阳祖松垫付了医疗费33793.79元及护理费11520元。原告出院后,2016年11月21日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为此,原告花费了鉴定费2000元。另查,肇事车辆粤X×××××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是欧阳祖朋,该车辆在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时,该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是被告欧阳祖松,被告欧阳祖松是借用被告欧阳祖朋所有的粤X×××××车辆。再查,原告是顺德居民,原告在广东晋冠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月薪1800元,在原告受伤期间,由原告的姐姐欧阳焕转接替其工作。因与三被告协商无果,原告遂于2017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合计179242.51元(计算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79242.5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欧阳祖松驾驶的粤X×××××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依照上述规定,应先由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被告欧阳祖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车辆粤X×××××轻型普通货车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对于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由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仍不足的,由被告欧阳祖松负责赔偿。被告欧阳祖朋是肇事车辆粤X×××××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欧阳祖朋存在过错,故被告欧阳祖朋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附表中赔偿项目中的1-4项合计59293.79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范围,由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第5至9项合计为119948.72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由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故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10000元(10000元+110000元-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59242.51元,由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范围内赔偿59242.51元,因被告欧阳祖松垫付了医疗费33793.79元及护理费11520元,该款可视为代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垫付,故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3928.72元,被告欧阳祖松垫付的医疗费33793.79元及护理费11520元,由被告欧阳祖松自行与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处理。原告的损失以本院核定的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欧阳银女赔偿损失123928.72元;二、驳回原告欧阳银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9.82元,减半收取计1489.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欧阳银女负担89.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罗颖梅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43793.79元没有主张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欧阳祖松垫付了医疗费33793.79元。结合医疗费单据,本院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43793.79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6500元被告欧阳祖松无异议,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无答辩。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营养费1000元1000元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认为过高结合原告的伤残情况及医嘱,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四后续治疗费8000元8000元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认为待实际发生后再出张结合医嘱,避免原告的诉累且原告自愿放弃日后超出的治疗费,故予以支持。五护理费11520元没有主张被告欧阳祖松垫付已经垫付,应扣除结合医嘱及佛山市卓林康健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发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六误工费7560元7560元被告欧阳祖松无异议,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无答辩。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七鉴定费2000元2000元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有异议,不同意支付原告提供了鉴定费发票且该费用的支出为原告确定自身损失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八残疾赔偿金90368.72元90368.72元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认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系数13%过高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原告主张残疾赔偿支付比例为13%,与其残疾情况相符合,予以支持,故残疾赔偿金为90368.72元(34757.2×20×13%)。九交通费500元1000元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认为过高原告无单据提供,本院酌定。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12000元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认为过高被告欧阳祖松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结合被告欧阳祖松的经济情况、垫付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情况被告欧阳祖松垫付了医疗费33793.79元及护理费11520元;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原告事故损失179242.51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