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晓英与黎诗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英,黎诗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3民初277号原告朱晓英,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黎诗经,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原告朱晓英诉被告黎诗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晓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诗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晓英诉称,原告与被告是经朋友介绍相识的微信网友,朋友和被告均说被告职业系自己开诊所的“个体医生”,介绍的朋友说她曾经找被告看过病。当时被告以“仁爱卫生站”(红色底色中间棱形中有个白色十字,下面有电话180*****808)的图片作为头像。2016年9月期间,被告黎诗经以手机号码180*****808开通的微信多次向原告借钱,并称借十天八天后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把身份证等在微信上发经原告核对,被告把身份证照片和离婚证照片发给原告,被告多次表示自己会守信用,能在2016年国庆节期间归还借款。原告心想人总有急需之时,而被告又开诊所,估计很快就能还钱,遂于2016年9月24日借给被告2700元,加上9月21日借了300元,合计3000元整。自2016年国庆节期间至今,原告多达十数次通过微信和打电话方式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期间还多次修改微信网名,后来还删除了原告的微信和经常不接电话。原告为了保存被告的微信,于是就把被告微信设置备注名字为“黎诗经医生”。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3000元整,并从法院受理立案之日起,按照银行一年定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黎诗经在答辩期内没有作出答辩。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9月,原告朱晓英与被告黎诗经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9月21日,黎诗经以购买药品资金不足为由向朱晓英借款,朱晓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黎诗经提供借款300元。2016年9月24日,黎诗经以更换车辆为由再次向朱晓英借款,朱晓英再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黎诗经提供借款2700元。上述两笔借款合共3000元,黎诗经向朱晓英承诺会在2016年国庆节假期期间归还上述欠款。逾期,黎诗经并没有依约归还借款,朱晓英多次向黎诗经催收欠款无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朱晓英变更利息请求,要求被告黎诗经从法院立案受理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朱晓英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离婚证、微信网名与绑定的手机号码、微信头像及聊天记录、电话通话清单数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黎诗经欠原告朱晓英借款本金合共3000元,有原告朱晓英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并要求被告从法院受理之日(即2017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黎诗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且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黎诗经欠原告朱晓英借款本金3000元及从2017年5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以3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限被告黎诗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给原告朱晓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诗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延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