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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鲲鹏与马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鲲鹏,马茂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张鲲鹏,曾用名张元元,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执行人马茂松,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张鲲鹏与被执行人马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32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茂松与申请执行人张鲲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鲲鹏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