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生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龙,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44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生龙,男,××人,1993年2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皋兰县,汉族,文盲,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106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生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生龙即日交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生龙存款人民币一千元,或查封、扣押若干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