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第4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308平亚兵与俞钧兵、常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亚兵,俞钧兵,常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4308号原告:平亚兵,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俞钧兵,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常稳梅,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亚兵与被告俞钧兵、常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亚兵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亚兵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亚兵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平亚兵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郝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