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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更新诉杨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更新,杨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更新,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杨博,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更新与杨博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4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博所有的陕Exx**江淮骏铃牌货车进行了评估、拍卖程序,经二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王更新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22300元接受该车辆,折抵其案件款,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雷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