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桂芝与孙亚红、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芝,孙亚红,满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1722号原告:张桂芝,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孙亚红,女,29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满都拉,男,29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张桂芝与被告孙亚红、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亚红、满都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二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48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条,借条中约定此款于2016年11月1日偿还,未约定利息。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二被告一直未付。被告孙亚红、满都拉未作答辩。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8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一枚借条,借条中约定此款于2016年11月1日偿还,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张桂芝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一枚借条,二被告未对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亚红、满都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对已不得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亚红、满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桂芝借款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宏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巴图白乙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