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华业广与赵东、赵军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业广,赵东,赵军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040号原告:华业广,男,45岁,工人,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东,男,34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赵军成,男,28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华业广与被告赵东、赵军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因需要补充证据,原告华业广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业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业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业广负担。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葛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