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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5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鹏与被执行人尹某生、陈某琳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鹏,尹某生,陈某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5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鹏,男,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职工,住华容县。被执行人尹某生,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县人,居民,住临武县。被执行人陈某琳,女,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居民,住临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鹏与被执行人尹某生、陈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尹某生、陈某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明勇审 判 员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邓绚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