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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晓与王河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王河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445号原告冯晓,男,1991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王河超,男,1971年4月22日生,回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与被告王河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晓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晓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