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麻世杰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07刑申5号麻世杰:你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对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75号判决书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改判无罪。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判认定你于1997年11月8日、9日两次指使范八斤给南要东砖厂停电,致使该厂被迫停止生产,造成经济损失。判决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针对该罪,你申诉认为赵宝华欠电费属实,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经查,原判并未认定赵宝华(南要东砖厂的承包人)是否欠电费,只是确认1997年11月8日尚不到核算上月电费的时间,停电需电管站通知或者由电管站工作人员来操作,其他人没有权利停电。你认为停��的行为及责任是南要村委,而不是你和范八斤,原判决确定主体错误。经查,赵宝华确以南要村委会为被告向晋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砖厂承包纠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赔偿该的损失。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砖厂承包合同双方的民事责任问题,判决中虽有“南要村委采取停电方式使合同不能履行完毕属于违约”的表述,但经刑事审判查明是你指使范八斤给南要东砖厂停电,原判据此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并无不当。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判认定你与王双珍作为村委负责人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同意他人非法占地取土的事实存在,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针对该罪,你申诉认为,本罪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其次,申诉人既不是涉案土地的占用人,也不是涉案土地的批准人。再次,二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追究申诉人的刑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你虽不是涉案土地的占用人,但你是案发时南要村的支部书记,你与村长召开村委会议,同意他人非法占地取土,确是本案的责任人之一。本案虽是单位犯罪,但检察机关只按自然人犯罪进行了起诉。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你按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无不当。经查,在原审中,你和你的辩护人已充分阐述了辩护意见,你的申诉理由在原审辩护意见中均有体现,原审经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未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