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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759付怀兵与刘彩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怀兵,刘彩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759号申请执行人付怀兵,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刘彩高,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付怀兵与被执行人刘彩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24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42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向阳审判员  魏兴斌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