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庆辉与钱克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辉,钱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韩庆辉,女,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钱克勤,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02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钱克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克勤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以(2016)鄂1102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勤克勤在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6万元,现被执行人钱克勤书面承诺愿将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钱克勤在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的住房公积金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虹霞二0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勇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1102执563号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韩庆辉与被执行人钱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鄂1102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钱克勤在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的住房公积金6万元。收款单位: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黄冈市分行东坡支行。账号:18×××86。附:(2017)鄂1102执56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王从喜1898655****。二0一七年六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