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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欣怡与胡保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欣怡,胡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谢欣怡,女,2010年6月17日生。被执行人胡保生,男,1986年3月29日生。关于谢欣怡与胡保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欣怡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胡保生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欣怡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隆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蒋宇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