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特3号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76号。法定代表人:金强,主任。被申请人:山东泰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机械制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坤,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世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