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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晔与张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晔,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晔,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同心乡祥乐村*组。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长发镇兴胜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晔与被执行人张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将继续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