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梓琦与王建强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梓琦,王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94号申请执行人:王梓琦。法定代表人:杜代英。被执行人:王建强。申请执行人王梓琦与被执行人王建强抚养费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9200元,承担执行费18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变更请求:被执行人将申请人王梓琦户口转入其母杜代英名下,由杜代英独立抚养,申请人放弃对案件款19200元的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王梓琦户口已转入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88元,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田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