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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090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根,该公司常务副总。委托代理人:陈烨莹,该公司常务副总助理。被告:叶波,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叶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宋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