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岑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岑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祥宁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G40620315M。法定代表人韦立善,该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露,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岑福忠,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南丹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岑朝帮,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南丹县。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岑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岑福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归还借款本金8999.58元,支付利息880.01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止)及以后利息(以后利息按约定逾期利率从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17)桂1221执23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人民币,余下借款本金6999.58元及本案所有产生的利息于2017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二、本案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虽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履行期限有待一定时间,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恢复申请原生效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2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