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祁阳县永大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9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祁阳县永大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已依法处置,请求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9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法院依照比例分配,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剩余财产处置金额已按比例全部分配完毕,对不够清偿部分按双方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871号民事调解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胡文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