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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申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立平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立平,魏利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申10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钢城东路2756号,组织机构代码71837990-2。法定代表人:郝志刚,职务: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红,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魏立平,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原审被告:魏利然,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再审申请人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魏立平、原审被告魏利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3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光宇审判员  翟慧环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单征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