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7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吴波与陈自杨、陈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波,陈自杨,陈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吴波被执行人:陈自杨被执行人:陈凤英本院在执行吴波与陈自杨、陈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27执3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岳锦鸿审判员  朱 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周春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