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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潘某1、潘某2与卢某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潘某2,卢某,战某1,战某2,战某3,战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053号原告:潘某1,女,住长春市。原告:潘某2,女,住吉林市。被告:卢某,女,住珲春市。被告:战某1,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战某2,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战某3,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战某4,男,汉族,住珲春市。潘某1、潘某2与卢某、战某1、战某2、战某、战某4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潘某1、潘某2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1、潘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潘琳、潘楠负担。审 判 长  李洪军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人民陪审员  郎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