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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坪83号。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局家属院三号楼西单元4楼东户。城固县某某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外出,下落不明,其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申请执行人陈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法定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小明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