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10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杨立波、杨淑珍追偿权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杨立波,杨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097-2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立波,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淑珍,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杨立波、杨淑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立波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立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