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涛、段守成与辽宁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涛,段守成,辽宁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于涛,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申请执行人段守成,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通辽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辽宁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西区沈辽路艳璐街。于涛、段守成与辽宁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2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涛、段守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宁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涛、段守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涛、段守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邓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