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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3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延新与被执行人郑维寿、莱州市迪善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延新,莱州市迪善钢构有限公司,郑维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311-2号申请执行人:曲延新,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迪善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郑维寿,经理。被执行人:郑维寿,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延新与被执行人莱州市迪善钢构有限公司、郑维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维寿的银行存款4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绍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