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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廖丘陵与骆健林、冯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丘陵,骆健林,冯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294号申请执行人廖丘陵,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骆健林,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冯爱华,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廖丘陵与被执行人骆健林、冯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00元,以上共计18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骆健林、冯爱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26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