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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麦现周与灵宝市燎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留记、程红儒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现周,灵宝市燎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留记,程红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麦现周,男,汉族,1958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灵宝市燎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华路。法定代表人付社,任经理。被执行人周留记,男,汉族,1952年10月3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程红儒,男,汉族,1955年11月5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麦现周与灵宝市燎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留记、程红儒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灵宝市燎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留记、程红儒与申请执行人麦现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麦现周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栾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