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银碧犯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银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373号被执行人:苏银碧,女,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苏银碧于2017年4月18日被本院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7101刑初9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涂代春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银碧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或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银碧的等额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周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