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建发、魏金荣、王鑫磊、王薪然与兴隆县北营房镇北营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发,魏金荣,王鑫磊,王薪然,兴隆县北营房镇北营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337号原告:王建发,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北营房镇北营房村。身份证号:×××。电话:151XX****XX。原告:魏金荣,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北营房镇北营房村。身份证号:×××。电话:151XX****XX。原告:王鑫磊,女,199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北营房镇北营房村。身份证号:×××。电话:151XX****XX。原告:王薪然,男,200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兴隆县北营房镇北营房村。身份证号:×××。电话:151XX****XX。被告:兴隆县北营房镇北营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营房村委会)住所地:兴隆县北营房镇北营房村。法定代表人:蔡文生,主任。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7XX****XX。原告王建发、魏金荣、王鑫磊、王薪然与被告兴隆县北营房镇北营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发、魏金荣、王鑫磊、王薪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任世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