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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玉芳、严永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玉芳,严永佩,蒲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芳,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永佩,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张荣,贵州张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蒲文全,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孙玉芳因与被上诉人严永佩、原审被告蒲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主张权利的2014年6月18日借条上借款人有蒲文全签名,还有案外人贵州鑫福投资有限公司印章,蒲文全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笔借款的借款主体及贵州鑫福投资有限公司在此借款中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一审查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玉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由本院退回。审判长  刘晓波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郭再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