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037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邵智熙、邵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邵智熙,邵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林,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元军,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智熙,女,1991年3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邵孙平,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智熙、邵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邵智熙、邵孙平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在审理中,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邵智熙名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平齐路66号平门上院126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孙平名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总官堂路111号天裕人家二区5幢101室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孙平名下位于苏锦一村115幢502室房屋,但上述房屋上或存在较高金额的抵押或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现暂无法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号,但帐号上无足以清偿的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在本市法院涉案较多,相关案件均未得到有效执结。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债务的履行自行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债务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处分,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就债务的履行进行了协商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