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杜知明与邱根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知明,邱根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789号原告:杜知明,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邱根胜,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丁丽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