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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杜知明与邱根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知明,邱根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789号原告:杜知明,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邱根胜,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丁丽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