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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青岛翰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青岛翰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04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翰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翰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李红松人民陪审员  董启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