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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敏诉被告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高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111民初1772号原告胡敏。委托代理人杨峰,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严学,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坤。原告胡敏诉被告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敏诉称,原告委托被告办事,由于事未办成,被告承诺在2015年12月12日前归还原告6万元,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6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高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因原告丈夫晏志勇被西影路派出所羁押,被告高坤自称是派出所的干警,可以给原告丈夫办理���保候审。原告共给付被告13万元用于办理取保候审,后被告向原告退还5万元。后经双方协商,2015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条据一份,内容为:本人高坤因受胡敏委托办事,后因事未办成,现约定于2015年12月12日之内归还胡敏人民币陆万元,归还后胡敏需给高坤提供收条,如在归定时间内未归还,本人高坤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本协议与西影路派出所无关。今日将高坤驾驶证押于胡敏处,归还欠款后应立即归还高坤。被告高坤向胡敏出具条据后,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谈话记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告的陈述可以,本案原告利用高额金钱委托被告通过非正常途��为其丈夫办理取保候审,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系双方自愿,但其双方的民事行为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公正性,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协议的5万元,被告理应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敏50000元人民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该款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立军审判员  杨 宁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