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0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立峰与都江堰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孙从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峰,孙从林,都江堰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古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0286号申请人:孙立峰,男,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从林,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都江堰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古明辉。被申请人:古明辉,女,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立峰与被申请人孙从林、都江堰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古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立峰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从林、都江堰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古明辉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从林、都江堰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古明辉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陆燕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