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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侠诉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侠,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608号原告周侠,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鑫,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师范大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侠诉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侠承担。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