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侠诉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侠,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608号原告周侠,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鑫,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师范大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侠诉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侠承担。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