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海龙与金小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海龙,金小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494号原告:温海龙,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金小定,男,住文安县。原告温海龙与被告金小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温海龙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温海龙负担。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