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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海龙与金小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海龙,金小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494号原告:温海龙,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金小定,男,住文安县。原告温海龙与被告金小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温海龙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温海龙负担。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