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永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永刚,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6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永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程永刚先后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凤翔镇、鲁家沟镇、巉口镇、内官营镇、香泉镇等地,采用翻墙入户等手段盗窃作案30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9112元,并将盗窃所得予以挥霍。1、2015年后半年的一天,程永刚从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55号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厂铁栅栏大门上翻进厂里,盗得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人民币200元。2、2015年后半年的一天,程永刚采用撬门方式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李家嘴村新庄社9号安某某家,盗得蓝色女士自行车一辆。3、2015年后半年的一天,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中川村山庄上社32号史某某家,未盗得财物。4、2016年2月4日,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好麦村2社25号易某某家,盗得手钳一把。5、2016年2月8日,程永刚破窗进入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137号汪某某租住屋,未盗得财物。6、2016年2月份的一天,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康家庄村旧城社52号蔺某某家,盗得人民币1100元和价值180元的黑兰州牌香烟一条。7、2016年4月1日,程永刚在定西市安定区小西街马某某经营的宏德利宾馆内,盗得该宾馆吧台抽屉内人民币500元。8、2016年8月21日,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中川村中川堡社6号杨某某家,盗得人民币900元。9、2016年8月份的一天,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将台村半山坪社杨某甲家,未盗得财物。10、2016年9月18日,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将台村东山根社9号高某某家,盗得人民币1000元。11、2016年9月25日,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香泉镇香泉村上大庄社田某某家,盗得人民币3000元。12、2016年9月份的一天,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将台村3社彭某某家,盗得人民币400元。13、2016年9月份的一天,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将台村半山坪社20号陈某家,盗得人民币5500元。14、2016年9月份的一天,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香泉镇花屏村红堡子社7号肖某家,未盗得财物。15、2016年9月份的一天,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香泉镇陈家屲村夜沟社32号喜某家,未盗得财物。16、2016年9月份的一天,程永刚在定西市安定区香泉镇陈家屲村阳洼庄社一地埂处,盗得王某某价值714元的红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17、2016年10月3日,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万崖村申家庄社19号赵某某家,盗得人民币13000元。18、2016年10月24日,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右丰村油坊庄社5号贠某某家,盗得人民币3000元。19、2016年10月份的一天,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将台村将台河社14号赵某甲家,盗得古币几串和价值18元的黑兰州牌香烟一盒。20、2016年10月份的一天,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将台村东山根社6号高某甲家,未盗得财物。2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程永刚在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汽车北站附近赛某某经营的光明旅社,盗得人民币3000元。22、2016年11月17日,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锦花村杜家沟社32号杜某家,盗得人民币3000元。23、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吴家川村王家湾社23号赵某乙家,盗得人民币1000元。24、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吴家川村王家湾社赵某丙家,盗得人民币500元。25、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吴家川村王家湾社19号赵某丁家,未盗得财物。26、2016年12月12日,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金川村姚家庄社26号王某甲家,未盗得财物。27、2016年12月12日,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金川村马家曲社5号程某某家,盗得人民币1000元。28、2016年12月20日,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金川村李家庄社7号李某家,盗得价值200元的16支装吉祥兰州牌香烟一条。29、2016年后半年的一天,程永刚爬窗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景家店村上街社62号韩某某家,盗得人民币900元。30、2016年12月21日,程永刚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小岔口村1社37号刘某某家盗窃作案时,被刘继向等人发现堵在家中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程永刚于2016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永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证明,价格认证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翻墙入户等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永刚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盗窃罪,应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程永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永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程永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永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程永刚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程永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即盗窃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立功人民陪审员 姚娟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