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02执4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覃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某,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4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覃某某。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马某某的银行存款3743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朱胤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