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晓亮与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17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晓亮与被执行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3)农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晓亮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晓亮与被执行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晓亮自愿放弃20%本金,放弃全部利息,被执行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姚晓亮给付执行款4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3)农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姚晓亮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3)农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