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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振荣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荣,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190号原告:于振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茹,系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葛海,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敏,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振荣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巳审理终结。于振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征收补偿款1312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四社村民,为友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4年6月,白城市生态新城区进行土地开发建设,占用了被告的机动地,并已向被告支付了征地补偿款。现经召开社员会议,确定机动地的补偿款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分配标准第一次为每个社员11万元,第二次分配为每个社员21270元,现此款社员已经分配完毕,但原告作为经济组织成员却未获得补偿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提起的是土地补偿费,据此,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