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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阳济名、颜松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济名,颜松生,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得劳斯科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7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济名,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兹,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颜松生,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吉石路*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得劳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镇洪湾路*号*号厂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卓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阳济名因与被申请人颜松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珠海市得劳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劳斯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阳济名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阳济名与得劳斯公司之间实际上是一种租赁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2.原审法院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万福明,导致法律关系未查清,从而作出错误判决。请求: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2020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颜松生一审时对阳济名提出的诉讼请求;2.各审级诉讼费用全部由颜松生负担。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颜松生所主张的全部费用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我方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应由与颜松生有法定关系或合同约定关系的相关责任方支付。阳济名的再审请求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请求驳回阳济名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阳济名申请再审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阳济名是否应对颜松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建安公司与阳济名签订的《中交金融投资大厦旋挖钻孔灌注桩劳务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二条第1点约定:“甲方(建安公司)负责施工管理人员的住宿和办公场所,餐费自理;乙方(阳济名)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食宿”,故颜松生的工作以及住宿均接受阳济名的安全管理。其次,罗才贵作为事发工地的生产经理,在得劳斯公司出租厢房以及出售床铺的送货单上签名,而罗才贵又受雇于阳济名,故原审认定承租厢房和购买床铺的主体是阳济名,并无不当。阳济名作为床铺的实际采购人,明知涉案床铺没有护栏,仍安排颜松生等施工人员在上铺休息,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责任。第三,颜松生虽受雇于万福明,与之形成雇佣关系,但是颜松生系在午间在工地宿舍休息时从床铺摔下来受伤的,受伤与工作无关,雇主万福明对颜松生的受伤并无过错,亦无必要参与诉讼。阳济名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及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理由不成立。综上,阳济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阳济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虹审判员 赖尚斌审判员 谭 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