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8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桥支行与李奇花、丁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桥支行,李奇花,丁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854号之二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桥支行。诉讼代表人:蒋建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奇花,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丁毅,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桥支行与被告李奇花、丁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情况紧急,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奇花、丁毅银行存款210020.89元。在诉讼的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逾期后其未缴纳,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所冻结的被告的银行存款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奇花、丁毅银行存款210020.8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小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晨阳 微信公众号“”